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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原来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30人看过


复婚后,原来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可能会为了避开“限购政策”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处分在一方名下,处分财产一方自认为复婚后,原离婚协议就自动失效了,对离婚协议持无所谓态度。那么,复婚后,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真的会自动失效吗?

案情回顾

20101014日陈乙、陈甲协议离婚,约定城银路的某处房屋产权归陈乙所有。2011518日双方复婚。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陈乙、陈甲名下,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1623日,后陈乙再次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房子的所有权,双方争执不下。

陈乙称,虽然预售合同是陈乙、陈甲于200996日签订,但房款是陈乙的父亲一次性支付的,是期房。第一次离婚时,双方协议该房屋归陈乙所有。但是离婚后陈甲不同意去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所以房产证办下来是登记在陈乙、陈甲名下。房产证办下来后陈乙一直要求陈甲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但陈甲不肯配合,因此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

陈甲辩称,从签订离婚协议至今陈乙没有要求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复婚手续后,双方默认房产现状,应该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审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房屋是陈乙、陈甲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房屋产权归陈乙所有,是陈乙复婚前的个人财产。陈乙在复婚后若要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陈甲,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的作为,而非不作为。相关部门根据预售合同颁发产权证,不论双方是否复婚,该房屋产权都会被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预售合同延续履行的结果,双方都是被动的接受者。现陈甲没有证据证明陈乙有积极主动的赠与行为,虽然该房屋实际交房、产权证颁发在协议离婚之后,但不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双方复婚后,并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约定,故房屋属于陈乙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原离婚协议不因双方复婚而无效。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会因复婚而自然失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陈甲没有在法定期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房屋已经成为陈乙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陈乙复婚前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与陈甲恢复婚姻关系而转化为第二次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陈甲无权主张分割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原离婚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又通过签订新协议,撤销或变更了原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则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将会被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替代。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有些夫妻双方为了满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所以千万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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