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房东在女房客室内安摄像头,如何处理?
2019年3月,原告李女士在被告胡先生处租住了一间房屋。5月,胡先生趁李女士外出时,私自将针孔摄像头装在原告租住房间的书桌纸盒内。8月,李女士偶然间发现纸盒内的摄像头,报警并搬离该房屋。在公安机关对胡先生的询问中,胡先生称其偷拍是因一时心生邪念想偷看李女士的隐私。随后,公安机关给予被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女租客向法院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经允许,私自在原告居住的卧室内安装摄像头,窥探原告的生活起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保护房屋内的相关财产,法院认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被告均无权在原告私人空间内私自安装摄像头,且被告在公安机关已陈述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系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同时,结合本案被告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安装目的、在房间内安装后的持续时间等具体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从原告发现被侵权的时间至就诊的时间来看,原告的损害结果由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1586.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