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开庭不说实话,法院罚款五万元
2019年12月,杭州A公司与上虞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讼至法院,在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上虞B公司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性和送货单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直接否认与奥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5月,绍兴中院二审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虞B公司突然又改口承认自己是买受人,绍兴中院认为:上虞B公司对于与杭州A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是否收到案涉货物、如何支付货款、与案外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否同一等方面的陈述,出现数次反复,实为虚假陈述行为,对上虞B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