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西安某仪器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和其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得到竞争单位就职。离职后不久王某就创办了与原公司类似的公司。故法院酌定王某依其按月领取的竞业补偿金的2倍,向西安某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本案说明如果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的相关内容。在其离职后,原公司还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员工创办类似公司,作为公司我们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陈德新律师团队承办全国单位法律顾问和公司诉讼,如有需要欢迎致电:1340110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