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以下行为将受惩罚: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7)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8)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9)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5)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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