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从事建筑公司的混凝土浇灌工作,2015年10月29日3时许结束工作,王某开车拉赵某等几个人回家,路上,王某开车撞在树上,王某和妻子死亡,赵某受伤,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死者王某夫妇的家属、赵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付给死者家属和赵某35万元。
开车的王某虽死,但由于王某原因发生的事故,赵某就将王某的继承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由于王某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赵某是坐车的人,不属于交强险、商业险赔偿的范围,勐海县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后赵某将建筑公司、承包人即小老板边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不是正在向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也不属于劳务活动的延续,且建筑公司已和赵某达成协议,并已赔偿了35万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类似事故,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却有不同的判决。案情为:丁某从金辉公司承包了土建施工工程,雇佣赵某在工地日常带班负责施工,徐某、胡某受雇在该工地干活。2018年11月10日11时40分,下班后,胡某开工地上的电动三轮车外出就餐,并准备返回时为工地拉水泥。徐某等4名工友坐车一起外出就餐,在一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虽然徐某的死亡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但是发生在下班途中,且是工友们外出就餐并打算返回时运输工地用水泥,所以应认定为雇佣活动的必要延伸,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丁某为雇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在现场带班管理不严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金辉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当与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且不听劝阻乘坐电动三轮车,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徐某承担30%的责任,金辉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30%的责任,赵某承担10%的责任。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
下一篇
工作一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吗?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