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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力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3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林X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X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402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X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0,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澳门XX查获,同年10月17日被遣返回珠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A,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A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在澳门被澳门XX查获,同年9月2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A从珠海市XX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在澳门被澳门XX查获,同年7月28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A从珠海市XX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同日在澳门被澳门XX查获,同年10月17日被遣返回珠海,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审查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XX出具的遣返名单,珠海市XX出具的关于核实被告人B立功情节的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B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C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运送其偷越边境的行为,构成立功;3、被告人D是初犯、偶犯;4、本院之前曾有与被告人E类似情节被判处缓刑的先例,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B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运送其偷越边境的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珠海市XX出具的复函证实被告人A未能提供安排、帮助其偷越边境的人的详细情况,该队无法追查,故被告人B该行为不能构成立功,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C,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边境管理法规,三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7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X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 判 长  边琳琳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C
D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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