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维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XX公司、A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力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侵权 |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李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12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下称百X公司)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百X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X退还货款14.9元,A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家居干碗抹布给百X公司,如B届时不能退还,则以购买价格折抵百X公司应退货款;二、百X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C赔偿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百X公司负担,A已预交25元,由百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即日迳付25元给B,
判后,百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A就相同产品多次重复起诉,系营利性购买,不会被产品标签误导,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其不应受到司法保护,二、我司在向A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没有故意遮蔽、涂抹或修改商品的原有标识、标注及广告宣传内容,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三、涉案产品即使存在标签瑕疵问题,也不会对A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我司存在欺诈行为,我司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需要赔偿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我司并无欺诈行为,A亦无证据证明我司存在欺诈行为,其要求赔偿依法无据,据此,百X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由A承担,
A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中,百X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XX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百X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2、《测试报告》,拟证明涉案产品符合《FZ/T62021-2012》标准要求,质量合格,A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的标签上印有“优质纯棉长纤维”,按照一般理解,涉案产品的材质应为以棉花为原料,通过织机制成的纺织品,而产品标签上的材料成分为82%A,B均为合成纤维,不属于棉类,故涉案产品标签上关于材料成分的描述不一致,存在标签瑕疵,对A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A应将涉案产品退回给百X公司,但标签瑕疵不必然构成欺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涉案产品的标签上虽印有“优质纯棉长纤维”,但产品标签上的材料成分明确标明为82%涤纶+18%锦纶,上述信息均印刷在标签上,消费者均可看到,A在知悉涉案产品全部信息的基础上自愿购买,产品的标签瑕疵不足以误导B作出购买行为,A主张涉案产品没有达到其宣传的功效,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存在欺诈,综上,A主张涉案产品的销售存在欺诈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要求赔偿5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25元,由A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D
E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