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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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214人看过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和证人证言,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 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而且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院需审查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次数、在场人员、以及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当地或者借贷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相关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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