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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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拘禁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8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系夫妻关系,彭某某曾多次向其岳母借款,均未偿还。孙某某与彭某某感情破裂后,孙某某结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发展成情人关系。二人相处期间,孙某某将彭某某欠其母亲欠但没有还的事实告诉刘某某,二人商定以绑彭某某的方式所要欠款。2017年11月3日上午,刘某某找到其朋友李某某、曲某某、崔某某,让三人帮助其找彭某某所要欠款。其后,按照孙某某的安排及指示,刘某某等四人驾驶提前租用的江淮商务车,于当日20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26号卓越宾馆门前将彭某某强行带至车上并将彭某某拉到佳木斯市。期间四人对彭某某进行殴打、恐吓,要求彭某某给钱。彭某某被迫给刘某某打了10万元欠条、转款3万元后,被四人释放。

二、主要辩护观点:

      黑龙江江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只是对被告人存在法定的及酌定的情节提出几点意见 ,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

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本次犯罪的犯意提起、实施全部是在被告人孙某某提出并策划的,被告人孙永胜完全是按照孙某某的指示实施,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此次犯罪,实因与被告人孙某某的特殊关系,为了帮助孙某某才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

三、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四、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刘某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三、判决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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