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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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李瑞国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应如何调整的问题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联合网通公司与被告鑫瑞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U12-2302-2013-005384《房屋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现租赁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原、被告未就延长租期达成新的合意,故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交回承租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其行为违背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标准,因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存在重复约定及数额过高问题,且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9条9.6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其它法定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年租金2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按照该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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