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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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申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决定书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国家赔偿 |7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金光涉嫌诈骗,木兰检察院对其逮捕、提起公诉。木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光诈骗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木兰检察院补充侦查。木兰检察院既未起诉,也未决定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侵犯了金光的人身自由权,金光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金光在取保候审期满后一直向有关部门上访,金光始终在积极主张权利,故木兰检察院提出时效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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