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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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王世静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416次举报
2022-02-28


婚后买房,房屋的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是婚后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1、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1、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当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1、婚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3、双方父母均出资

(1)登记在一方名下,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世静律师,法学学士,现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4年毕业于大连海洋大学法学专业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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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4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