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世静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10月17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