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称正洁咨询公司)、被告莫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莫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XX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XX公司向原告周XX返还法律服务咨询费7.5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XX公司向原告周XX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一笔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第二笔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第三笔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止;第四笔以8.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日止;第五笔以7.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莫XX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2万元范围内向周XX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内容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287.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86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