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多个借款人共同签字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如果出借人只向其中一位借款人催款,能否起到中断所有借款人诉讼时效的效果?
近期,山东高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人为共同借款人,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但未联系王某。三年后,张某将两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王某辩称,张某从未向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仅向共同借款人之一催款,是否构成对所有借款人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院裁判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部分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该债务人,并不当然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因此,张某虽多次向李某催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王某主张权利,对王某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依法驳回张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共同借款人之间虽承担连带责任,但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如希望保障对所有债务人的权利,应向所有借款人主张权利,或保留有效催款证据(如书面通知、录音、短信等),避免因时效问题“赢了官司却输了对部分人的追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借钱容易,讨债难。尤其在多人借款的情形下,债权人更应注意“谁借的,就向谁催“,并保留好每一次主张权利的证据。否则,可能因催错人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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