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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者:帥毅律师团队2022年05月16日667人看过举报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足以印证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视为有息借款。


  案情


  2015年3月1日,孙某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赵某借款8万元。考虑到亲戚关系,赵某没有要求孙某出具借据或签署借款合同。


  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孙某于每月月初向赵某转账支付1600元共24次;


  2017年3月15日,孙某向赵某转账支付1万元;


  2017年4月至12月,2018年3月至6月、9月至11月期间,孙某于每月月初向赵某转账支付1400元共16次。


  此后孙某未再向赵某支付任何款项。


  赵某认为,其与孙某曾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收利息,孙某向其支付的1万元为偿还借款本金,其余按月支付的1600元和1400元均为支付利息。因此,赵某认为,孙某拖欠其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未还,双方由此涉诉。


  孙某确认向赵某借款8万元,双方均确认孙某已归还70800元,而孙某抗辩已归还的70800元系归还本金并同意偿还剩余本金9200元(80000元-708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归还的708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在法庭的陈述,赵某与孙某未签订借款合同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双方是否在出借资金前口头约定利息标准为月息2分,从孙某还款的时间和数额看,符合一般借款后按月付息的情形,且在双方无争议的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前后确为月息2分的计息标准,结合赵某陈述的借款过程、资金来源以及去向、孙某在微信聊天记录陈述“已经交了那么多利息,你的朋友真好赚”等情形,孙某每月支付的1600元、1400元系按月付息具有高度盖然性。孙某主张系归还本金,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提供双方曾达成按此种方式等额归还本金的合意的事实主张(显然对于此种还款方式双方应当有明确的合意),只是陈述“借款后我方习惯每月月初还款1600元,赵某当时对还款金额及时间没有异议”,故其主张的合理性存疑。孙某归还的70800元,应当认定系其支付相应借款期间的利息。


  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赵某。


  律师说法


  连续有规律性返还借款


  可视为支付利息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形式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如借款合同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即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而口头合同最大弊端在于,发生纠纷时很难举证。就借款合同而言,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连续有规律性支付利息能否视为有息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赵某与孙某未签订借款合同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但赵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从赵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的还款日期、金额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即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息,可以印证赵某所述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上述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且赵某提出的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利息标准亦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属有效约定,故该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孙某辩称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与其实际按月如数支付利息的行为相悖,不能构成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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