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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和自愿离婚的区别

作者:肖锴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7次举报


一、起诉离婚和自愿离婚的区别

  1、程序的区别。具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到民政婚姻登记处去办理协议,也可以双方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时达成一致协议。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门发的是离婚证,而法院发的是调解书,法院的调解书就等于“离婚证”不必去民政部门再领离婚证。离婚只有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其他单位只能调和不能调离;

  2、性质的区别。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包括三个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探视权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但离婚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的信件、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等,我国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这是与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区别;离婚协议的离婚部分是不可变更、撤销这又与民商事合同,可以变更、撤销相区别。

  3、效力的区别。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关系都不能直接执行;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的债务,不能对抗第债权人,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的权利。”登记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子女及财产关系部分即时生效,离婚部分,经民政部门发给离婚证时生效;而诉讼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离婚、子女及财产关系即时生效;登记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记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方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诉讼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一但履行期限一过,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都不得上诉,不得申诉。

起诉离婚和自愿离婚的区别

  二、什么条件下可以起诉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应是夫妻一方,其他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2、被告必须是夫妻一方。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条件,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和民事起诉状,就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了。

  三、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况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

  第二、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包括女方产后婴儿死亡;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种情况主要指女方早产、人工流产之情形。

  2、原告不得再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一、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第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第三、原告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现役军人配偶受限制的条件为:

  第一、非现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之诉,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第二、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来认定。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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