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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他人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肖锴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次举报


 一、导致他人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导致他人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申请轻伤司法鉴定程序

  1、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三、轻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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