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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盗窃方式及手段是怎样的

作者:肖锴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24次举报


 一、常见的盗窃方式及手段是怎样的

  纵观以往发生在社区的盗窃案件,可以看出盗窃分子在作案前或作案过程中往往有种种活动,供我们识别。借口找人,投石问路外来人员流窜盗窃,首先要摸清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治安防范措施等。往往以借口找人为由打探虚实,一旦有机会 就立即下手。乱闯乱窜,乘虚而入有些犯罪分子急于得到财物,根本不“踩点”,而是以找人、借东西为由,不宜下手就道歉告退,如有机会立即行窃。

  见财起意,顺手牵羊有些偶然的机会,使盗窃分子有机可乘。看见别人的摩托车、自行车没锁,顺手盗走。趁家内无人,将他人放在屋里的钱物窃为己有。伪装老实,隐蔽作案个别人从表面看为人老实,工作、学习积极,实为用此作掩护,作案后不会被人怀疑。调虎离山,趁机盗窃有些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你离开家,然后趁室内无人行窃。

  浑水摸鱼,就地取“财”街上发生意外情况或有大型活动时,乘人不备,进行盗窃。里应外合,勾结作案本地人勾结外来人员,利用情况熟的特点,合伙作案。撬门拧锁,胆大妄为不法分子趁家里无人等时机,大胆撬门拧锁,入室盗窃。

  二、盗窃罪立案金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三、盗窃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累犯不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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