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易某某在新丰镇某车间工作,易某某为吴某某实际招用,2016年12月2日在工作中易某某受伤。经过治疗与休息半年之后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等级为10级。因为缺少雇佣关系的证明,我带着当事人前往事发车间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车间的实际经营者为戴某某,随即我们找了几个工友,现场取证。证明一个事发过程以及实际的雇主。证据整理完毕,随即向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开庭时双方先组织了调解,被告对于事发过程以及雇主身份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围绕在赔偿数额。我们这边的要求我们自己的过错程度占20%,赔偿要求为69000元,对方愿意赔偿60000元,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以及我方为当事人最大利益考虑的态度,最终以67000元双方达成调解。不仅为当事人取得了最大的利益同时也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赔偿款项。当事人对本案的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