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嘉仲字第28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嘉兴市XX公司在(2019)浙04执18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兴市XX公司的银行存款53575.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