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龙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7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停摆五年,律师为项目经理拿回数百万保证金!
2009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开发的怀化市迎风东路某某电子集团内百龙●观天下商住楼项目由原告承建施工。并交纳保证金300万元,由被告办理好施工许可证。自交纳保证金一个月内无法开工,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保证金300万元,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组织施工队进场进行了前期的土方开挖工作,后因被告员工打架事件导致停工。原告之后通过电话、发函以及当面等多种方式协商重新开工事宜均未果。
一、被告隆回县百龙置业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3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93748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顺延照计);
二、被告隆回县百龙置业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454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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