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芳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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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作者:龚芳芳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2次举报
       

只要是在社会上生活就是一定会接触到公共秩序的,有了公共秩序我们在公共场所才会更加自由,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呢?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是什么呢?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根据情形表现,最轻给予警告处罚,最高给予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罪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的。私人生活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人类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当代社会生活具有以下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在了解了公共生活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征后。我们对于公共生活有了一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

那么我们接着会问一个问题,有了公共生活,是不是需要维护公共生活的秩序呢。答案是肯定的。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历史发展和实践证明,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


龚芳芳律师,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地产、金融、经济合同、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取保候审、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