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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丧偶媳妇房产权益纠纷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施新沛|时间:2015年11月05日|213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为丧偶媳妇房产权益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情基本情况:

2013年4月初,花垣县边城镇南太村妇女刘某在排碧乡娘家人的陪同下初次到花垣县妇联反映:刘某于20多年前与林山长子林荣结为夫妻,当年公公即在当时的茶洞镇码头居委会购得一栋两间木房让儿子媳妇居住。婚后两人与老人分家另过并生育了女儿林A、儿子林B。20多年来,刘某一家四口一直在此房屋居住。2005年,刘某丈夫林荣在浙江打工时不幸身亡。三年前,刘某及子女在外打工期间,公公林山未经媳妇及孙子女同意,擅自将其中之一间木房卖掉。得知后,刘某及子女认为既然房屋已经送给他们20多年了,则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应当归他们所有,已经卖出的那间既成事实,但提出仅剩下的一间是母子三人的生活必须居住房,任何人不能擅自处理。然2013年刘某的伯娘到边城镇旅游时,听说林山再一次擅自作主,将刘某母子的住房变卖。因刘某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没有经济来源 ,也不知道如何为自己及子女维权,故前来妇联反映,要求花垣县妇联为其维权。花垣县妇联立即指派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施新沛为其分析案情。在妇女儿童维权律师的建议下,刘某之后三次携子女详细向接待人员陈述案情、探讨最佳的解决途径。2013年4月12日,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决定为妇女刘某及其女儿林A提供法律援助,其儿子林B提出:和爷爷协商解决、要求爷爷将正在新建的房屋正式 赠与我们,则我就与母亲一起努力;如果仅仅是要回卖房的钱我则放弃相关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其实在刘某反映情况之初,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儿维权律师就开始以非正式的方式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和接触当事人的丧子公公,力求纠纷能以一种非正式的、人性化的方式平息掉,无果之后才于4月12日正式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调查纠纷原因、寻求最佳维权途径:

经过当事人刘某及子女的陈述及刘某母亲石X妹、舅舅石X秀的反映,我们得知该房屋系林山于1988年以自己名义所购,购房目的为给长子及媳妇婚后分家居住。当时刘某丈夫林荣已经工作,林山因购房短缺资金曾与准亲家提出借钱并声明房屋是买来送给儿子媳妇的;该房屋刘某一家已经管理使用了20多年,是林荣死了之后刘某及子女长期在外打工林山才处理房屋的。

向林山了解情况时,林山反映:这个房屋是我买的,买之后一直送给他们住但并未表态把产权送给他们,房屋所有权证也一直没有变更到他们户上,再加上林荣去世后,刘某对房屋疏于管理,任凭房屋漏雨通风的,几经提醒她无动于衷,林山几次捡瓦及维修之后就作主把木房卖了准备在另外地点重建砖房。另林山反映,该木房卖价为54万元。

边城镇码头居委会调解主任反映:纠纷发生之后,居委会亦主持了几次调解,林山同意在本年度内建成楼房,并同意让刘某母子三人长期居住;刘某认为新的房址偏僻,既不方便生产生活、地段的价格也有很大的差距,并且房屋仍是公公的产权,她们不同意,刘某和女儿林A要求撤销木房卖买合同或者将卖出价中权属她们的份额酌情退回。林B提出:撤销房屋买卖与否无所谓,退钱与否也无所谓,但新房屋最好是办理自己的产权。因各方要求无法达成一致,居委会的调解工作无法完成。

妇儿维权律师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发现:争议房屋产权登记为林山所有;林山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为9.8万元。

基于本案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且实质上为家庭内部矛盾,妇儿维权律师在综合各方意见的情况下多次单独或联合妇联领导、当地居委会干部及镇政府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与刘某及子女、林山深入沟通交流,深入浅出地从法律上、情理上、现实上分析本案诉讼解决及调解处理的利与弊,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调查与单方沟通交流,林山和刘某最后均同意协商解决,于是,我们继续为协议的内容给两方共四个当事人作分析、劝说工作,从法、情、理和现实四个方面一点一点地找到他们利益的切合点。。。

二、双方和解,签订协议:

确定双方都愿意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之后,我们在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逐步综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要求,并在情感上取得他们的信任,最后以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调解主持单位,以林山、吴珍夫妇为甲方,以刘某、林A、林B为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不再对甲方变卖座落于码头居委会木房之事提出异议;二、甲方负责在边城镇为乙方三人修建新房三间两层楼房,

拟定于2013年7月份建成装修完毕可以入住;三、新建楼房由刘某、林A、林B共同所有,相关证件登记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均为刘青配、林A、林B三人姓名,费用由甲方承担,证件由林B负责保管;四、房屋由乙方三人共同所有,但刘某、 林A不得私自处理其份额,对房屋的支配问题应以林B的意见为准;五、甲方帮助林B成家立业,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均签字及捺手拇印,加盖了花垣县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调解主持人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施新沛、花垣县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贾绍军在六份调解书上签名。本纠纷以和解的方式圆满解决,当事人林山和刘某当场热泪盈眶,执意邀请我们和他们全家共进中餐,这从2005年林荣去世后丧子公公和丧偶媳妇第一次同桌吃饭,这一家人以行为和表情方式对我们的工作表达了他们淳朴的感激之情。

办理思路和策略

法律有时只是冷冰冰的两个字,凡是有纠纷都根据当事人的想法一条一条去套用有时并非会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本纠纷同理:刘某作为丧偶儿媳,认为房屋老人在20多年前已经分给了自己一家,现在老人卖屋无疑是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所以,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或者退还卖房价款之诉成了刘某的预期目的。但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房产证仍然是其公公林山的姓名,至少从外观现象上看林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进入诉讼程序风险大、时间长、双方的仇恨会随着官司发生增加,同时考虑到两边有一个共同的切合点即刘某的儿子、林山的孙子林B是双方都必须顾及的,所以我们重点从一个“情”字出发,顺着一个“理”字之路,引导双方以建新房重新肯定权属的方式解决眼前的矛盾,最后尽可能地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

工作成效和启示

上述纠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们在为广大妇女儿童维权过程中对调解程序的灵活运用。纠纷已经发生了,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而要达到目的,诉讼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而调解,亦为处理争议的重要良方,合情合理的说服、切切实实地考虑双方的利益、长远的利益才能实实在在地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和谐才是目的、稳定才是归宿。在遇到纠纷时,我们必须先意识到我们的工作宗旨,才会围绕这个宗旨开展工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为丧偶媳妇房产权益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情基本情况:

2013年4月初,花垣县边城镇南太村妇女刘某在排碧乡娘家人的陪同下初次到花垣县妇联反映:刘某于20多年前与林山长子林荣结为夫妻,当年公公即在当时的茶洞镇码头居委会购得一栋两间木房让儿子媳妇居住。婚后两人与老人分家另过并生育了女儿林A、儿子林B。20多年来,刘某一家四口一直在此房屋居住。2005年,刘某丈夫林荣在浙江打工时不幸身亡。三年前,刘某及子女在外打工期间,公公林山未经媳妇及孙子女同意,擅自将其中之一间木房卖掉。得知后,刘某及子女认为既然房屋已经送给他们20多年了,则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应当归他们所有,已经卖出的那间既成事实,但提出仅剩下的一间是母子三人的生活必须居住房,任何人不能擅自处理。然2013年刘某的伯娘到边城镇旅游时,听说林山再一次擅自作主,将刘某母子的住房变卖。因刘某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没有经济来源 ,也不知道如何为自己及子女维权,故前来妇联反映,要求花垣县妇联为其维权。花垣县妇联立即指派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施新沛为其分析案情。在妇女儿童维权律师的建议下,刘某之后三次携子女详细向接待人员陈述案情、探讨最佳的解决途径。2013年4月12日,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决定为妇女刘某及其女儿林A提供法律援助,其儿子林B提出:和爷爷协商解决、要求爷爷将正在新建的房屋正式 赠与我们,则我就与母亲一起努力;如果仅仅是要回卖房的钱我则放弃相关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其实在刘某反映情况之初,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儿维权律师就开始以非正式的方式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和接触当事人的丧子公公,力求纠纷能以一种非正式的、人性化的方式平息掉,无果之后才于4月12日正式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调查纠纷原因、寻求最佳维权途径:

经过当事人刘某及子女的陈述及刘某母亲石X妹、舅舅石X秀的反映,我们得知该房屋系林山于1988年以自己名义所购,购房目的为给长子及媳妇婚后分家居住。当时刘某丈夫林荣已经工作,林山因购房短缺资金曾与准亲家提出借钱并声明房屋是买来送给儿子媳妇的;该房屋刘某一家已经管理使用了20多年,是林荣死了之后刘某及子女长期在外打工林山才处理房屋的。

向林山了解情况时,林山反映:这个房屋是我买的,买之后一直送给他们住但并未表态把产权送给他们,房屋所有权证也一直没有变更到他们户上,再加上林荣去世后,刘某对房屋疏于管理,任凭房屋漏雨通风的,几经提醒她无动于衷,林山几次捡瓦及维修之后就作主把木房卖了准备在另外地点重建砖房。另林山反映,该木房卖价为54万元。

边城镇码头居委会调解主任反映:纠纷发生之后,居委会亦主持了几次调解,林山同意在本年度内建成楼房,并同意让刘某母子三人长期居住;刘某认为新的房址偏僻,既不方便生产生活、地段的价格也有很大的差距,并且房屋仍是公公的产权,她们不同意,刘某和女儿林A要求撤销木房卖买合同或者将卖出价中权属她们的份额酌情退回。林B提出:撤销房屋买卖与否无所谓,退钱与否也无所谓,但新房屋最好是办理自己的产权。因各方要求无法达成一致,居委会的调解工作无法完成。

妇儿维权律师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发现:争议房屋产权登记为林山所有;林山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为9.8万元。

基于本案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且实质上为家庭内部矛盾,妇儿维权律师在综合各方意见的情况下多次单独或联合妇联领导、当地居委会干部及镇政府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与刘某及子女、林山深入沟通交流,深入浅出地从法律上、情理上、现实上分析本案诉讼解决及调解处理的利与弊,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调查与单方沟通交流,林山和刘某最后均同意协商解决,于是,我们继续为协议的内容给两方共四个当事人作分析、劝说工作,从法、情、理和现实四个方面一点一点地找到他们利益的切合点。。。

二、双方和解,签订协议:

确定双方都愿意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之后,我们在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逐步综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要求,并在情感上取得他们的信任,最后以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调解主持单位,以林山、吴珍夫妇为甲方,以刘某、林A、林B为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不再对甲方变卖座落于码头居委会木房之事提出异议;二、甲方负责在边城镇为乙方三人修建新房三间两层楼房,

拟定于2013年7月份建成装修完毕可以入住;三、新建楼房由刘某、林A、林B共同所有,相关证件登记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均为刘青配、林A、林B三人姓名,费用由甲方承担,证件由林B负责保管;四、房屋由乙方三人共同所有,但刘某、 林A不得私自处理其份额,对房屋的支配问题应以林B的意见为准;五、甲方帮助林B成家立业,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均签字及捺手拇印,加盖了花垣县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调解主持人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施新沛、花垣县边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贾绍军在六份调解书上签名。本纠纷以和解的方式圆满解决,当事人林山和刘某当场热泪盈眶,执意邀请我们和他们全家共进中餐,这从2005年林荣去世后丧子公公和丧偶媳妇第一次同桌吃饭,这一家人以行为和表情方式对我们的工作表达了他们淳朴的感激之情。

办理思路和策略

法律有时只是冷冰冰的两个字,凡是有纠纷都根据当事人的想法一条一条去套用有时并非会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本纠纷同理:刘某作为丧偶儿媳,认为房屋老人在20多年前已经分给了自己一家,现在老人卖屋无疑是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所以,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或者退还卖房价款之诉成了刘某的预期目的。但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房产证仍然是其公公林山的姓名,至少从外观现象上看林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进入诉讼程序风险大、时间长、双方的仇恨会随着官司发生增加,同时考虑到两边有一个共同的切合点即刘某的儿子、林山的孙子林B是双方都必须顾及的,所以我们重点从一个“情”字出发,顺着一个“理”字之路,引导双方以建新房重新肯定权属的方式解决眼前的矛盾,最后尽可能地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

工作成效和启示

上述纠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们在为广大妇女儿童维权过程中对调解程序的灵活运用。纠纷已经发生了,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而要达到目的,诉讼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而调解,亦为处理争议的重要良方,合情合理的说服、切切实实地考虑双方的利益、长远的利益才能实实在在地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和谐才是目的、稳定才是归宿。在遇到纠纷时,我们必须先意识到我们的工作宗旨,才会围绕这个宗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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