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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责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739人看过

《反家庭暴力法》现已公布,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法中对社会组织赋予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1、家庭暴力预防方面:

1)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2)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3)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5)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6)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7)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8)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2、家庭暴力处置方面:

1)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单位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6)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在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申请。

3、强制性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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