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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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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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庇护场所,离我们还有多远?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907人看过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行为进行了全方面的预防,对受害人也进行了全民运动式的帮助和保护,尤其是明确规定了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但笔者根据以往实践中的经验认为,新法虽然实施了,但庇护场所的规定距离切实发挥保护作用,还有很多问题要先行解决和落实。

1、责任部门到底是谁?

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虽然规定县级或者市区的市级政府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第十五条中又提及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来处理,那么具体落实庇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时,政府中的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到底谁是第一责任主体?老面姓要知道,需要临时庇难时,到底应该找谁?

2、庇护场所到底在哪里?

第十五条中列明了三个场所:1,临时庇护场所;2,救助机构;3,福利机构。庇护场所尚属于概念中的场所,而后两者也规定不明确,哪些是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也有姓公与姓私之分,什么样的福利机构有义务来承担庇护责任?这些在3月1日以后的操作过程中,都会面临各单位无法顺利对接,法律无法落地的窘境,尚需要政府尽早协商与规划。

3、庇护场所就一定安全吗?

施暴者多是不理性的,本身就带有攻击性,因此除了警察,其他民政或者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不足以制止和震摄一部分施暴者的。根据安嘉律师的经验,只有把庇护场所设立在公安机关内,才能真正起到人身安全的保护作用,相对于在他处另行安置庇护所并配置保安人员和设备,更加经济和务实。

4、农村地区能否获得同等待遇?

反家暴法规定的设立庇护场所的政府级别仅到县级,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对应的是乡、镇级最低一级的政府,所以我们顾虑到家暴问题同样存在和广大农村中,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尤其是庇拟场所的设立,能否惠及农民?针对农村的人口相对分散,距离城镇较远的现实,庇护场所的问题如何具体解决?

此外,还有可以获得庇护的条件、获得庇护的时间、解除庇护的条件、庇护场所提供帮助的形式,以及救助期间的待遇标准等,都需要更详细、可执行的细则来完善,使善法得以落地,真正惠民。笔者甚至考虑为了更高效的让庇护场所发挥作用,政府可以与民间资本对接,以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分担政府资金、人员和管理方面的压力,让庇护所,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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