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刘某与妻子李某一起在北京务工。因工作压力大,加上刘某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出手打了妻子李某,李某报警后,派出所也只是对刘某口头教育,过段时间家庭暴力还会再次发生。李某不堪忍受刘某的家暴行为,希望得到帮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十六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以前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制止、劝解、训诫等,但这些工作大多采取口头的方式,没有留下书面的证据,受害人对家庭暴力取证意识薄弱,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证据要求严格,受害人在离婚和损害赔偿诉讼中因证据缺失而很难得到支持,这也更纵容了家庭暴力;现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告诫书是可以作为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认定家暴的证据,该案中有必要向派出所申请告诫书。出具告诫书,可作为曾经发生家庭暴力的证据,
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对施暴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