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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若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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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律师以案释法:福利分房离婚时分割原则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2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福利分房,指单位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售卖给职工以作为其福利奖励,但因其房屋的特殊性,导致在离婚面临财产分割时,房屋分割的复杂性问题也随之发生。本案中,严某因购得单位福利分房,在离婚后因房屋产权分割问题层出不穷,矛盾不断激化。曹成律师以案释法,凭借多年的代理经验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上诉人:王某,女,汉族198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严某,男,1976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20191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某主张:

撤销原判,判令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事实经过:

王某、严某于2008516日登记结婚,20091111日生育一女严x

2009921日,严某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服务中心签订《中直机关马连道职工住宅买卖合同》约定:严某购买中直机关马连道职工住宅5号楼2302室房屋(以下简称302室房屋),房款金额为455411元,其中30万元由严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贷款。目前,该房屋贷款已于2016711日还清,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0147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12月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694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422日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王某与严某离婚;二、王某与严某的婚生女严x由王某抚养,自20155起,严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200元,……;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在本案中解决,但不放弃相关财产权利。

双方离婚后,严某已再婚,且生有一子,现严某一家居住在302房屋内。王某离婚后带着女儿租房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302室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首付款系婚内支付,部分房屋贷款亦在婚内偿还,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不宜做分割处理,但双方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首先,严某现居住使用302室房屋,且已再婚生子,若王某与孩子再回到该房屋与严某一家共同居住,生活中极易激化矛盾、引发冲突,故双方不宜共同居住使用302室房屋。其次,302室房屋是严某单位向职工出售的福利性质的房屋,严某居住使用更方便该房屋的管理。但严某应当给予王某相应的货币化补偿。经法院释明,王某仍坚持在本案要求居住使用302室房屋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不宜直接判决货币化补偿,但不影响王某就此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王某要求居住使用302室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问题在于:

1、离婚后房子还未取得房产证,该如何分割?

2、夫妻一方的福利房,离婚时能否分割?分割标准又是什么?

关于本案关键性问题,曹律师以案释法,对法律事实进行了全面解剖:

问题1:离婚时还未取得房产证的,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当事人离婚时该争议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故法院在离婚判决时将会对房产不予处理,待其取得房产证后,当事人可再向法院另行起诉,以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问题2:关于夫妻一方福利房的分割,应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如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于一方所有,属于婚前财产。

B-如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应平均分配;

C-如是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部分使用费,离婚后该房产应回收;

D-福利房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挂钩,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通常买卖条款约定只允许本单位职工购买,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由单位回收的,该类房屋通常会判决于单位职工单方所有。

在本案中,严某与王某两人居住的房屋是由婚姻存续期间两人部分共同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因在离婚后,部分房屋贷款由严某个人承担,考虑其对该房屋贡献大,可酌情给予合理分配。

 

【本案结语】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还款部分的份额进行分割。本案中,夫妻离婚后房屋贷款尚未还完,双方确认离婚后的房贷由严某单方偿还,待取得房屋房产证后,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诉求分割房屋的所有权,但王某仅有权等额分割共同还款部分,鉴于部分还款由严某个人承担,分割时应酌情给予合理分配。若你也正在经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可寻求北京曹成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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