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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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到受到保护

发布者:朱洪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土地纠纷 |858人看过

土地,可以说是农民的命根子。在中国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近日,朱律师接到六安市霍邱县一位离婚妇女的咨询电话,现整理如下:

1995年初,于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1997年男方村里为于某分了承包土地2亩。1998年夫妻两人生育一女孩。2004年5月,二人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后离异,但于某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因于某所分得的土地一直由刘某耕种,于某多次要求刘某归还土地及土地收益款,均被拒绝。

朱律师分析:

于某虽与刘某离异,但户口仍然在该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限内,村里没有权利收回于某承包的土地,刘某依法应返还于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至于刘某现任妻子的土地承包问题,村里应按新增人口为其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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