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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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警方钓鱼抓捕,为贩毒案辩护获轻判8个月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824人看过

办案经过:

林某涉嫌贩毒被龙岗区某派出所抓捕后刑事拘留。林某父亲委托本律师担任林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林某,林某反映抓捕过程非常蹊跷,接头信号、交易时间地点等全部被警方掌握得一清二楚,像是一个诱饵和一张大网等着他钻进去一样,并怀疑与他交易的苏某是警方的线人,为警方破案提供诱饵情报服务的。毋庸置疑,当事人林某是被警方钓鱼抓捕的。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全面调阅复印出卷宗,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发现众多材料反映确有钓鱼抓捕我的当事人的迹象,只是没明确的证明和内容显示是警方通过线人抓捕,《抓获经过证明》也只是“我所接到群众举报,并迅速出警抓捕正在毒品交易的林某和苏某”。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本律师出庭辩护,提出三点,第一,根据苏某与林某的通话清单反映,是吸毒人苏某主动打电话联系我的当事人林某的,结合供述材料,证实是苏某主动要求林某贩卖毒品给他的。第二,本案抓获经过太有戏剧构思了,一般情况,警方不可能未卜先知,行动迅速,合理的推断警方通过特情线人苏某引诱出林某贩卖毒品,以达到人赃俱获,证据确凿的目的,并完成办案派出所的破案任务指标。这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意引诱。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六条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合议庭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林某8个月有期徒刑。从刑事拘留之日到判决下达之日,林某已在看守所羁押5个多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后两个多月,林某即可在看守所服刑后走出来。

成功经验:

1、特情线人是警方破案广泛引用的手段,尤其是在贩毒、非法经营等交易型犯罪中应用十分广泛。但是,警方在破案后,不可能在卷宗中明确显示是利用了特情,谁是特情线人,这是警方的秘密。虽然,警方始终会在卷宗笔录等材料中露出一些使用特情线人的蛛丝马迹。

2、法官审判贩毒案时,在没有律师介入提出警方使用线人抓捕破案的线索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动想像使用线人的情况,其一,法官办案很忙,不可能对卷宗深入研究分析,其二,法官的角色限制他不可能主动帮被告人找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从轻处罚,否则会有徇私的嫌疑。

3、律师利用调阅复印出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发现情况,提出质疑,合理推断,完全可以影响同样是人的法官的内心认识看法。

4、公检法内部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这些俗称的“内法”,在刑事辩护中往往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谓的内法是指公检法内部使用的一些政策文件,在公检法办理案件中起到系统指导规范的作用。掌握这些文件,可以深入地抓住刑事辩护辩点,有力度的提出辩护意见,有利于达到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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