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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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险驾驶罪取得缓刑

发布者:张巧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19人看过


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基本情况:徐**,男,汉族,小学文化,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高检刑诉〔202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官*琪出庭支持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新QT××**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晏某从本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万福村出发前往三岔街道,当行驶至三岔街道三同路0至4公里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2.5mg/100m1。归案后,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到:1.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徐**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4.徐**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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