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修改部分
1.对申请行政行为概括性列举进行增加,包括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工伤认定等行政行为,且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普遍约束力行政行为、国防外交以及内部人员奖惩行为
2.对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性质、地位以及撤销进行了界定
3.申请的提出,对时间进行了规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若未告知诉权,则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动产最长不能超过20年,动产最长不能五年。
4.行政复议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进行管辖,垂直管理的向上一级机关进行复议,国务院则是
(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