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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新法:行政复议篇

发布者:程明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308人看过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修改部分


1.对申请行政行为概括性列举进行增加,包括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工伤认定等行政行为,且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普遍约束力行政行为、国防外交以及内部人员奖惩行为


2.对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性质、地位以及撤销进行了界定


3.申请的提出,对时间进行了规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若未告知诉权,则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动产最长不能超过20年,动产最长不能五年。


4.行政复议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进行管辖,垂直管理的向上一级机关进行复议,国务院则是

(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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