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单位,婚姻制度保障了婚姻的稳定性,明确了婚姻中的责任。婚姻登记不仅是对双方爱情的认可仪式,也是双方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起始。然而,有时看似牢固的婚姻关系,却可能因某些疏漏而毁于一旦……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2年男子张某与女子季某结婚,2013年张某加入爱尔兰国籍,但并未及时主动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2015年张某再次以中国公民身份与季某共同至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因张某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导致婚姻登记结果存在严重错误。2018年张某向法院申请撤销结婚登记。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2015年区民政局作出的张某与季某的结婚登记行为。季某的再审申请被最高院驳回。
【裁判要旨】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导致婚姻登记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此种婚姻登记行为应予撤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二)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超越职权的;(五) 滥用职权的;(六) 明显不当的。
律师浅谈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婚姻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婚姻法的实体规定,在缺少其婚姻符合实质性要件的重要证据情况下,不能确定其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
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以下两种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当事人拥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第1053条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胁迫而结婚。二是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但从我国婚姻成立生效还需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本案便属于后者,即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婚姻在结婚要件上有欠缺,亦可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主要有以下五个法律后果:一是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四是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五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在进入婚姻前,除了了解彼此的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外,最好进一步确认对方国籍是否为我国国籍。以免发生上述案例中婚姻登记被撤销的情况,而导致经济、情感遭受损伤。同时,学习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也能避免踩坑,为婚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