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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婚姻登记竟因国籍问题被撤销

发布者:程明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633人看过


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单位,婚姻制度保障了婚姻的稳定性,明确了婚姻中的责任。婚姻登记不仅是对双方爱情的认可仪式,也是双方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起始。然而,有时看似牢固的婚姻关系,却可能因某些疏漏而毁于一旦……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2年男子张某与女子季某结婚,2013年张某加入爱尔兰国籍,但并未及时主动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2015年张某再次以中国公民身份与季某共同至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因张某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导致婚姻登记结果存在严重错误。2018年张某向法院申请撤销结婚登记。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2015年区民政局作出的张某与季某的结婚登记行为。季某的再审申请被最高院驳回。

【裁判要旨】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导致婚姻登记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此种婚姻登记行为应予撤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二)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超越职权的;(五) 滥用职权的;(六) 明显不当的。

律师浅谈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婚姻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婚姻法的实体规定,在缺少其婚姻符合实质性要件的重要证据情况下,不能确定其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

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以下两种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当事人拥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第1053条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胁迫而结婚。二是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但从我国婚姻成立生效还需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本案便属于后者,即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婚姻在结婚要件上有欠缺,亦可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主要有以下五个法律后果:一是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四是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五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在进入婚姻前,除了了解彼此的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外,最好进一步确认对方国籍是否为我国国籍。以免发生上述案例中婚姻登记被撤销的情况,而导致经济、情感遭受损伤。同时,学习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也能避免踩坑,为婚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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