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猝不及防的疫情让大家的干劲一下子被冷却,无奈生活还要继续,看着2019年底定下的新年目标,总还是要去完成。新年假期将尽,企业复工面临一些问题,本文就站在企业的角度,从最近人社部及上海市发布的规定入手,谈谈今年企业的复工问题。
2020年1月24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市通知”),其中第一条强调:“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笔者把要复工的企业分为四类,分别来进行阐述。
第一类是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的行业及企业,这些企业的复工不在延长假期的范围之内。他们应该根据本企业内部的排班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综合考虑本企业的生产问题。
第二类是除第一类企业之外的生产型企业,这类企业应该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通知》的要求,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之前复工生产。这一类的企业员工数量众多,而且员工多来自于祖国的五湖四海,是本次防疫的重点所在,故理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在企业内部发出通知以响应政府的要求。对于确实要在2月9日之前复工的企业,应提前向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在得到批准之后才能复工,同时还要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那么这类企业如果在2月9日之前复工,员工在这段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消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期间的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两倍工资。”
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两倍工资针对的是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对于并非承担保障任务但又要在2月9日之前复工,并且已经提供上报材料而且已经被批复同意的企业并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这类企业应该按照平时正常工资发放即可,但笔者同时认为在当前的防疫形势下这样的复工被批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三类企业是服务型企业,或者说第三产业,其本身提供的产品是“服务”,而非实体产品,例如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提供设计服务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等等。这类企业并不是制造型企业,员工不需要在固定的场地工作也能产生经济效益,例如在家办公,而且这类企业往往与员工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ps:如果贵公司是属于这类企业但却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定时工作制,那么要请笔者做法律顾问了),所以即便公司要求员工在这段时间内在家办公,也不会因此而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类企业笔者认为是要重点关注的,也就是在本次疫情下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能够预见在未来几个月内会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比如,因为这次疫情企业许多的订单被取消,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困难,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人社部通知》的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按照这个通知,这类企业首先应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经过时间的推移如果企业的情况还没有好转,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2019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160元)。
看到这里是不是说,一旦企业因疫情发生了经营困难,就直接可以按照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吗?
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作为企业来说,应该先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采取一切必要的前置措施,例如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等一系列方式方法,并且保留好必要的过程证据。
在这些措施、手段使用之后,根据疫情及企业自身情况的发展再决定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如果确实情况不能好转,才能按照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以上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当前情况下复工的不同结果进行的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在当前疫情下,国家有难,企业与员工都应该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企业的任何决策、决定都应该符合社会大众的利益并且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员工也应该站在企业的角度,配合企业一起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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