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协议,即CC协议,(Creative Commons)发源于美国,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
传统的著作权就像跷跷板一样,一端是“保留所有著作权及相关的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进入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属于社会共同的财富。在美国过长的版权保护期,使得大量的作品长期处于垄断的状态之中,迟迟不得进入公有领域。
知识共享就是试图在跷跷板的两端选择一种平衡,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同时也能满足作品的传播。
2001年,以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为首的知识产权专家共同成立了知识共享组织。
这个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主要理念是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力图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知识共享一般用于设计、摄影、图片作品的开放式分享。
2002年该组织发布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该组织所提供一系列弹性著作权授权方式的名称,并在全球越来越多地区被广泛采纳。
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传播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知识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四大版权权利
知识共享协议的内容主要围绕4大类版权相关权利,分别是:
署名(Attribution,BY):必须提到原作者。
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ND):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创作。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六大协议种类
作者通常可以选择这4类权利中的一类或几类进行搭配。
通常作者都会选择“署名”,而且“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是两种互相冲突的权利,不能同时选择,所以最后知识共享协议给予作者的权利搭配为6种。
不同的协议种类通常会用不同的符号表示,以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众对协议的授权种类进行统一的辨识。
对于同一类知识共享协议,同时提供普通文本和法律文本两种文本。
普通文本用语简洁,便于理解;法律文本用语严谨、具体,发生侵权时,可以作为举证的依据。
目前,中国大陆已完成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本土化工作,并发布了简体中文版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来源:十点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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