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其中并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有所规定。后续,劳动部出台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规定。直至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对于2008年前入职的员工,在2008年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可避免存在不同的计算规则。
一、经济补偿计算
方法一:2008年前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2008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下称“分段计算”)
如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方法二:员工工资超过3倍社平,且工作年限满12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封顶计算;其余情况的,则分段计算
如广东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如浙江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
二、赔偿金计算
方法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不区分2008年前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大部分地区系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即计算赔偿金时,不再区分2008年前后,直接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方法二:2008年前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2008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
如天津市,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1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而分别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方法三:按照分段计算出2008年前和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再按两倍计算赔偿金
如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京02民终10258号判决书中: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的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陈某的用人单位变动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故西某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自1998年2月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上述期间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和之后的补偿金,并均以经济补偿金二倍计算赔偿金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赔偿金计算基数及具体金额的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基于上述各地规定可知,若员工的工龄跨越2008年前后,则无论是经济补偿,亦或是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均存在不同观点,需根据各地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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