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庆林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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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丁庆林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丁律点评】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提供劳务者,患病花费的医药费等,如果与履行职务无关,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成都某某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6月1日,年满52岁的张某某进入环卫公司从事路面清扫工作。2013年5月4日,张某某进入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肿瘤医院治疗时被诊断有左侧基底节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脂血症、脂肪肝;2014年3月20日又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颞叶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腔隙性脑梗塞、脑供血不足、2型糖尿病、颈椎骨质增生。张某某出院后,于2016年3月7日向环卫公司要求其支付一半住院医用费、经济补偿金、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社保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后,张某提起上诉。

法院意见

一、关于环卫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某补偿金问题的认定:张某某在进入环卫公司工作时年满52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环卫公司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环卫公司是否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生活费等问题的认定: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与其在环卫公司的工作具有关联性,故不支持其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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