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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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曾鹏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016年4月22日,原告伍某与被告江西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南康区东山新XX某某地块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在2020年4月8日办理好房屋产权证,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支付违约金。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多番调查取证,而后从事实与法律出发,详细的向法院阐述了被告是如何违约,给原告带来损失。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作为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委托后,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我律师工作的最大肯定,也将是我努力前行的动力。在此,本人希每个人在违法、违约的行为面前都能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曾鹏飞律师,赣州市信丰县人,自大学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理论功底扎实;办理过大量诉讼、仲裁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7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