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鹏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4月22日,原告伍某与被告江西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南康区东山新XX某某地块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在2020年4月8日办理好房屋产权证,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支付违约金。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多番调查取证,而后从事实与法律出发,详细的向法院阐述了被告是如何违约,给原告带来损失。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作为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委托后,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我律师工作的最大肯定,也将是我努力前行的动力。在此,本人希每个人在违法、违约的行为面前都能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