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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涉外仲裁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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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新政

发布者:贾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招商引资 |640人看过

随着去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国各政府部门都在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而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于2012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直接投资项下的监管流程、审批事项等作出了调整,放松了直接投资时的资金运用。究其原因,除了我国正值体制改革的高峰期外,还因为我国巨大的外汇储备量。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底,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31万亿,较2011年末增加约1300亿美元。在这双重因素的作用下,一份对外商投资影响较大的通知孕育而生。

《通知》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的简化。按照原先的操作,外国投资者如需在中国境内投资,应当先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再开立费用类账户,通过该账户支付相关的费用。而《通知》的出台则取消了外商投资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核准,外国投资者只要先行在外汇局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后,便可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内汇入外汇资金。

在股权转让方面,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的,可以从境外汇入股权转让款后,由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在资金入账备案后,外管局相关信息系统将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当然,《通知》还调整了事前审批环节,取消了常规性业务的核准,如直接投资相关账户的开立、入账、结汇,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减资验资询证等。同时,对相关流程的办理时限也予以了大幅度调整。根据《通知》附件的操作规程,部分业务办理时限由原先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3或5个工作日。(毅石律师事务所陈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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