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6年7月30日,随着法槌落下,朱朱(化名)盗窃案尘埃落定。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检察官和法官也对辩护工作给予了认可。回望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苏禹铭律师感触最深的是:在法律的天平上,贫困不应当成为加重刑罚的砝码。
一、初次会见:一个被贫困压垮的家庭
苏律师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朱朱时,他身形瘦削,眼神里满是愧疚与绝望。他对自己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谈及退赃时,他低下头,声音颤抖:“律师,我想退,可我真的拿不出钱……”这句话背后是一个令人心酸的家庭——朱某本人身体残疾,父母体弱多病,母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和高血压,长期靠药物维持;妻子要照顾两位老人和年仅五岁的孩子,无法外出工作;全家仅靠朱朱打零工勉强支撑,案发前已欠下巨额外债。他被羁押后,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断了,老人的药费、孩子的抚养费都成了难题。
苏律师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一个被贫困吞噬的家庭在绝望中的挣扎。
二、辩护策略:将“客观不能”说清楚
案件事实清楚,朱朱自愿认罪认罚。核心争议在于:未退赃,是否影响从宽幅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罚”考察的重点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因素考量。司法实践中亦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但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不能简单否定“认罚”情节的认定。然而,不少司法人员仍将“退赃”视为认罪认罚从宽的“标配”,未退赃往往被理解为“悔罪不彻底”。
苏律师的辩护策略是:将“不愿退”与“不能退”严格区分。朱某不是不想退,而是家庭经济极端困难下的客观不能。这不是对犯罪后果的漠视,更不是对司法裁判的抗拒——这恰恰是需要法庭体察和宽容的地方。如果仅仅因为贫困导致暂时无法退赃就限制从宽,无异于让经济困难者承受更重的刑罚,这不符合刑罚个别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庭审时刻:情理法的共鸣
庭审中,苏律师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当苏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朱朱家庭的真实处境时,检察官翻阅案卷的手停了下来,法官的目光也变得凝重。法律是理性的,但法律的适用者是有温度的。朱朱“自愿认罪、想退而无能力退”这一情节,应当被评价为积极的量刑情节,至少不应因为未能退赃而对其从重或限制从宽幅度。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苏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宣判后,朱朱的家属紧紧握住苏律师的手,泪流满面。刑事辩护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让每一个身处困境的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公正。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