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原告刘友祥的委托作为刘某某(以下称原告)诉徐某某(以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发表代理词如下:
1、《借款合同》是本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能够真实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被告代理人的庭审答辩,我们可以确认被告在合同首页签署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在合同的末页,也就是签署页,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而合同的首页的第一条明确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20万元整,也对借款的期限的进行了约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债权的基本要素成立,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一致!
同时根据庭后核实,所有在合同原件上的印模均是被告徐某某本人亲自加盖的(可以进行指纹鉴定),包括骑缝印模。因此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对《借款合同》的七页内容全部予以确认过。而根据《借款合同》1.4条约定,甲方应当将给乙方的借款转入丙方汤某的招商银行账户,且原告提供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转账回单》证明原告在2014年8月5日将合同项下借款支付至了合同约定账户。
所以《借款合同》上甲乙丙三方签名真实有效,特别是被告还加盖了印模,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可以真实、明确地认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被告代理人认为原来《借款合同》只有三页,与真实情况不符,且被告也没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被告代理人辩称,原来的合同是空白的而且只有三页,被告的答辩明显经不起推敲。
首先,《借款合同》上有被告本人的签名、印模和骑缝印模,明显《借款合同》是经过被告本人确认的。
而且,经被告代理人确认有被告签名的末尾签署页,确定合同内容有6.5条之多,根据《借款合同》的字体大小及排版格式,以三页纸根本就不可能记录如此之多的合同条款。因此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明显与事实不符。
最后被告代理人也没有证据来证实被告的主张,所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3、根据原告提供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转账回单》,可以认定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的约定将合同项下借款220万元支付至合同丙方汤某名下。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转账回单》,已经出示原件并经过法庭质证,因此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5日出借了220万元的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出借了借款给被告,但是被告却出现违约,因此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原告的全部诉求应当被法院支持,请判如所请!
此致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