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焕铨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32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05年5月25日,原告为被告建造砖房,双方签订建房施工合同一份。2006年4月1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为352000元。被告于2006年农历年底支付80000元…
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具体的帐目需要对帐…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收到钱时曾出具收条,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价款14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4411元,合计206411元…
代理审判员 赵喆 2012年5月31日 书记员 陈燕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05年5月25日,原告为被告建造砖房,双方签订建房施工合同一份。2006年4月1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为352000元。被告于2006年农历年底支付80000元…
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具体的帐目需要对帐…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收到钱时曾出具收条,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价款14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4411元,合计206411元…
代理审判员 赵喆 2012年5月31日 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