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焕铨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7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许某,男,住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
被告李某,女,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许某某由李某负责抚养教育。许某自2012年7月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处理:1、个人衣穿及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2、座落于萧山区瓜沥镇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折价700000元,归许某所有…许某补偿李某人民币510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葛红卫 2012年7月12日 书记员 施锋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许某,男,住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
被告李某,女,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许某某由李某负责抚养教育。许某自2012年7月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处理:1、个人衣穿及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2、座落于萧山区瓜沥镇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折价700000元,归许某所有…许某补偿李某人民币510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葛红卫 2012年7月12日 书记员 施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