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清寒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专题研究

发布者:崔清寒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1384人看过


案情简介:男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产证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离婚时,男方向其父母出保证书,以证明是借名买房,北京高院没有认可男方的主张。北京高院认为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合法成立,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人必须承担借名买房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证明责任,该案虽有男方向其父母书写的保证书,但鉴于男方和其父母特殊的身份关系,且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足。
判决要点:(2017)京民终3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购买1003号房屋的买受人系姜某2、邹某,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姜某2、邹某二人名下,且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1003号房屋由姜某1出资,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姜某1、于某对姜某2、邹某双方的赠与,1003号房屋应当属于姜某2和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出售1003号房屋所得款项亦应属于姜某2和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姜某1、于某关于1003号房屋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系共有财产但也因出售而转化为现金消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姜某1、于某以其二人与该房屋的登记人姜某2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为由,主张对803号房屋的所有权。要证明本案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合法成立,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人必须承担借名买房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证明责任。在姜某1、于某提交的证据中,有姜某2书写的关于803号房屋是父母借其名义购房的保证书、说明等,但鉴于姜某2与姜某1、于某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姜某2与邹某之间存在离婚诉讼,以上述证据作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证明,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