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职业人都能倒背如流的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但建设法律制度仅有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就拿“有法可依”来说,从1970年代末开始,为实现“有法可依”的原则,国家已有了被认为是超常的立法活动,但仍然任重道远。
我记忆中,1985年前的法律就以下几部:《宪法》、《婚姻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外合资企业法》、《专利法》。一五普法时将前五部称为“五法一条例”。当然,当时大量的红头文件(政策)都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无法可依的情况,自然还是经常出现,于是法学词典和教科书常常被诉讼各方“引经注典”。
现在的法律和法学出版物的权威性与出版商已没有多少关系,但当时,大家在选购法学词典和教科书通常只认法律出版社和群众出版社,其中教科书都是那种浅黄的封面,似乎只有这种同一面孔的书本才具备公认的权威。
在律师的各种法律文书中,经常直接引用法律出版社的《法学词典》某页某行到某行对某一名词的解释或直接引用高名暄主编的《刑法学》和佟柔主编的《民法原理》某页某行到某行对某一问题的论述。似乎不如此,不足以振振有词,不足以说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夸张地说,二十年前开始从业的律师,都将《法学词典》和教科书视为必备工具,有时甚至是“打官司”的法宝。
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尽管中国的法律汇编不再是过去的一本小册子所能容纳下的了,成文法的大量出现,已使我们告别了以法学词典“打官司”的时代。但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发展变革,在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仍然是空白或存在明显缺陷。红头文件(政策)仍在某些时候不恰当地被认可为“法律”依据(尽管它可能不再出现在裁判文书中),而《法学词典》和教科书在这个时代不再具有那个时代公认的权威性,在法理解释上与诉讼各方形成共识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
“有法可依”固然好,但相对来说“无法可依”应是常态。只有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法律才会有发展,“有法可依”才会成为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