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摘要:
6月5日下午,由萧山刑事律师傅春萍律师承办的陈XX挪用资金罪,在萧山法院一审宣判。傅春萍律师所辩护的陈XX非法经营罪,萧山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判决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000元。
萧山人民法院判决内容(部分摘要):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信息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销售、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摘要:
6月5日下午,由萧山刑事律师傅春萍律师承办的陈XX挪用资金罪,在萧山法院一审宣判。傅春萍律师所辩护的陈XX非法经营罪,萧山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判决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000元。
萧山人民法院判决内容(部分摘要):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信息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销售、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