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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经济纠纷律师成功胜诉案例

发布者:傅春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7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立案程序:

1、本案原告于2012年9月28日起诉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孙某、朱某(其中孙某、朱某系夫妻关系)要求判令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条两张,一张为60万元(2012.8.19),一张为40万元(2012.8.24)。

萧山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2杭萧商初字第038××号,诉讼费用为9800元,原告予以缴纳(委托代理人傅春萍律师代缴)。

本案财产保全程序:

2、2012年10月8日,傅春萍律师为原告提起财产保全,并由杭州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原告向傅春萍律师提供财产线索为孙某、朱某:位于

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幢某单元某室商品房一套(详见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W××××)。萧山法院接受傅春萍律师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要求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用,将孙某、朱某位于该处的房屋进行查封。

本案公告程序:

3、2012年10月24日萧山法院因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孙某、朱某

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以上三者送达法律文书,决定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为60日。

本案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同时,萧山法院决定将本案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由代理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时间为2013年

2月6日9时50分,在萧山区人民法院第2法庭开庭。同时,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由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要求原告向萧山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元。

本案胜诉判决:法院判决以上三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对朱某需对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判决确认。成功支持傅春萍律师的代理意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立案程序:

1、本案原告于2012年9月28日起诉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孙某、朱某(其中孙某、朱某系夫妻关系)要求判令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条两张,一张为60万元(2012.8.19),一张为40万元(2012.8.24)。

萧山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2杭萧商初字第038××号,诉讼费用为9800元,原告予以缴纳(委托代理人傅春萍律师代缴)。

本案财产保全程序:

2、2012年10月8日,傅春萍律师为原告提起财产保全,并由杭州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原告向傅春萍律师提供财产线索为孙某、朱某:位于

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幢某单元某室商品房一套(详见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W××××)。萧山法院接受傅春萍律师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要求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用,将孙某、朱某位于该处的房屋进行查封。

本案公告程序:

3、2012年10月24日萧山法院因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孙某、朱某

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以上三者送达法律文书,决定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为60日。

本案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同时,萧山法院决定将本案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由代理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时间为2013年

2月6日9时50分,在萧山区人民法院第2法庭开庭。同时,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由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要求原告向萧山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元。

本案胜诉判决:法院判决以上三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对朱某需对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判决确认。成功支持傅春萍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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