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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胡艳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次举报
2020-11-14


“过劳死”:过度劳累工作导致死亡。该词源自日本,最早出现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繁荣时期。过劳死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那么过劳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下面由华律网胡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过劳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过劳死”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包括以下条件:其一,员工属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而非受到外力伤害;其二,员工发病的病因、病情、病症在所不论,但最终发生了死亡的后果;其三、员工发病的时间、场所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也就是说,员工“过劳死”的病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该员工属于在岗工作期间猝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家属面对“过劳死”时如何维权


首先,家属还是应该争取将劳动者的“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即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过工伤保险,则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并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


其次,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时家属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已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就社会现状而言,部分单位经常剥夺员工的基本权利,“5+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经常出现,主动休息休假往往被当做“偷懒”作解释。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啊!适时地停下来,学会休息,才能更好地工作,更好地生活。


胡艳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的法学院校之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2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兼并收购、合同纠纷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21 公司法、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兼并收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