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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人代偿后是否能追偿

作者:胡艳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7次举报
2020-11-14

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胡艳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的法学院校之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2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兼并收购、合同纠纷
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21 公司法、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兼并收购、合同纠纷